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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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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本業務各執照所使用頻率之營業區域、頻寬及頻段如下: 一、執照 A1 :北區;30 MHz(2565~2595 MHz)。 二、執照 A2 :南區;30 MHz(2565~2595 MHz)。 三、執照 B1 :北區;30 MHz(2595~2625 MHz)。 四、執照 B2 :南區;30 MHz(2595~2625 MHz)。 五、執照 C1 :北區;30 MHz(2660~2690 MHz)。 六、執照 C2 :南區;30 MHz(2660~2690 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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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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