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 第63條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經營者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會計分離方式,將本業務之資本額及相關營收與其他電信事業業務分別列計。 二、不得將本業務營業項目及相關資費,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不當搭售致有限制競爭之虞。 三、將本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明確分割。 四、以平等原則處理本業務,並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2條
看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