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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 第79條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9條
經營者間之網路漫遊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 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於協議後一個月內將協議書送請本會備查。如經營者於收受協商請求後一個月內不開始協商,或於三個月內不能達成協議者,任一方均得以書面請求本會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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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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