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 第80條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80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得標者應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日起,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AI 白話解釋
← 第79條看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