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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23條

第 六 章 附則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發射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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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4條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本法施行前既設之無線廣…第2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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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