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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34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34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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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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