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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35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所訂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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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3條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第34條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第3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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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