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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優質傳播文化,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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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所稱公股,指下列機關(構)、法人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一、政府機關(構)。但因…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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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