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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公股,指下列機關(構)、法人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 一、政府機關(構)。但因抵稅而持有之股份,不在此限。 二、政府投資之事業。 三、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政府機構,指政府百分之百直接投資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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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