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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節目審查辦法 第2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視節目,應事先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審查核准,並改用正體字後,始得在臺灣地區無線電視 事業經營之電台播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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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