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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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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共享頻率使用者申請使用共享頻率,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共享頻率核配許可。經核准後,向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申請核配頻率。 共享頻率使用者應依共享頻率資料庫提供之資訊使用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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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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