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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 第37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37條
使用者為防止及減少干擾,應注意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避免非必要之通信及冗贅之信號。 二、選擇無線電設備發射位置,應特別注意避免干擾。 三、應利用指向天線之特性,減少勿需發射方向之發射。 四、無線電設備之發射,應擇最小之頻寬者。 五、避免無線電接收機與產生無線電頻率之設備距離過於接近。 六、避免無線電接收設備設計不良。 七、避免無線電設備接地不良。 八、各種通信及非通信電氣設備之製造、裝置及使用,應採取適宜措施及良好之接地,避免對無線電通信產生干擾。 九、必要時接收機應加裝濾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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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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