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 第38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38條

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核配。 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之混附(含諧波)發射。 三、無線電設備不符合技術規範。 四、其他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之因素。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