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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4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訂定補償金額時,得就使用者直接損失考量以下事項: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者遷移、更新、重新購置設備之成本。 二、其他可證明之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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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