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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48條

第 六 章 附則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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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6條經核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頻率核配之全部或一部:一、無…第47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訂定補償金額時,得就使用者直接損失考量以下事項: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者…第49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或其他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或建議採用…第50條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第5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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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