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 第5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主管機關核配及發給頻率使用證明: 一、依本法
第五十二條
指定為國民和諧有效共用頻段。 二、供業餘無線電臺、船舶無線電臺或航空器無線電臺設置用。 三、除依本法
第五十三條
及
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頻率核配者外,製造、輸入、持有或使用依本法
第六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