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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者,應備具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申請核撥補助經費遭駁回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廢止其補助核准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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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