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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7條

產品經審查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公開表揚。 三、其他獎勵方式。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定為具有卓越貢獻者,得另頒發獎金或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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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