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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5條

抽籤時,應合併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依抽籤序號以每八位委員為一單位進行抽籤,未滿八位時,以一單位計。 每一單位之委員會委員抽籤時,應於籤櫃中置放八個籤物;每一籤物上標示一委員會名稱,並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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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