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 第4條

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4條

人事處應依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報到先後,編排委員參加委員會之抽籤序號,並於開議日,將抽籤時間、地點、序號通知委員。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