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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業安定基金條例
一句話看懂
煤業安定基金條例規範了煤礦產業安定基金的設立、管理和運用,目的在於穩定煤礦產業發展,保障煤礦工人權益,促進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6-23・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籌措輔導煤礦礦工轉業及補助礦工資遣所需之部分資金,就進口能源徵 徵收基金,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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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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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進口能源如左: 一、燃煤。 二、原油、燃料油。 三、核能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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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政府核准,專以投資探勘、開發或加工國外天然資源運回國內之事業, 其進口能源仍依本條例徵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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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進口能源徵收基金,按關稅完稅價格百分之○.五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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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本條例徵收之基金,循預算程序併入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專戶存儲 ,專供
第一條
規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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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依本條例徵收基金之期限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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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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