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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煤氣事業於核准登記後,其公司登記、設廠、敷設管線及貯氣設備、供氣 營業之期限,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登記:自核准登記之日起四個月內申請公司登記。 二、設廠:自核准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工設廠。 三、敷設管線及貯氣設備:自核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 四、供氣營業:自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年內開始供氣。 因特殊原因無法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 展延期間第一款不得超過二個月,第二、三款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四款不 得超過一年。並以展延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於煤氣事業之原因所造成 之延宕期日,報經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 不計入展延期間之期日計算。 前項展延,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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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