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 第19條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經核准登記之煤氣事業,於按照計畫進度完成各項設施後,應報請地方主 管機關檢查合格,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照及營業區域圖,始得開始營 業。 經營煤氣事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1條看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