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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煤氣事業各項供應設備及經營狀況,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煤氣事業 不得拒絕。 煤氣事業對其各項供應設備及氣體燃料之品質,應自行定期檢查,作成紀 錄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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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