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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煤氣事業營業規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氣體之成份及熱值。 二、氣體之單位價格。 三、接裝及停供用戶氣體之條件。 四、收費標準。 五、因故暫時停供修理之程序。 六、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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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