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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經營煤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三份,檢同左列書表、圖件,向地方主管 機關為營業區域及經營登記之申請: 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 二、主要機器設備配置圖 (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 三、導管配置圖 (比例尺一萬分之一) 。 四、供應區域圖 (比例尺一萬分之一)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發起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出生年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經營方式。 四、氣體種類及來源。 五、生產或供應能力。 六、資本金額。 現有煤氣事業申請擴增營業區域,除檢具第一項所列之書表外,並應附最 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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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