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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供應戶數及供氣數量。如係分期發展者,其分期供氣戶數及供氣數量 。 二、計算供氣戶數及供氣數量之依據。 三、開始供氣日期。如係分期發展者,其分期供氣之日期。 四、詳細設備投資項目 (包括建設工程、擴充工程、改良工程等) ,及金 額之預算。 (附表一) 五、配置機器設備及導管工程之資產總額。 六、經常營業收支之概算及財務計畫。 (附表二) 七、維護計畫 (包括安全技術人員與維護技術之來源、所需購置之維護設 施與金額之預算、各項設備維護檢查之項目與週期及次數) 。 八、未來三年各年度之營運計畫。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事項,應與都市計畫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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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