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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承裝業受廢止或撤銷登記處分者,應於二十日內將證書送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註銷;逾期不繳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公告註銷之,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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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