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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第4條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並發給證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承裝業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項。 前項證書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負責人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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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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