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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第5條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承裝業原登記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原發給之證書、變更申請書、變更後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營業場所遷移。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 三、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 承裝業之技術士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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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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