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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2條

下列免納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應依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二、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所得。 三、依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四、依本法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 五、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 前項各款規定以外之免稅所得,其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前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購買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第三款有價證…第5條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之一者,於計算各該款免…第6條依本辦法規定計算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應分攤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不得列…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施行、同條項第五款,自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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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