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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施行、同條項第五款,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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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