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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116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16條
本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五條之二
及
第九十七條
,自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六十七條
第三項、
第七十四條
第三款第一目之1與之3、
第七十七條之一
及
第九十五條
第十四款,自八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十六條之一
、
第七十六條
、
第七十八條
第一款第十二目與第二款第十二目及
第八十五條
第二款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八條
、
第九十四條
、
第九十九條
第六款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一條
、
第六十七條
及
第七十條
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一百十二條
第二項,自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十八條
、
第六十七條
、
第七十四條
及
第九十五條
第十款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十五條之三
、
第九十五條
第九款及第十六款,自一百零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
第一百十二條
,自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
第七十四條
第三款第二目、
第八十六條
、
第九十五條
第二款及
第九十七條
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
第一百十二條
,自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條
第一項、
第三十條
第四款、
第三十二條
第六款、
第三十六條之二
第一項與第四項、
第九十五條
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
第一百條
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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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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