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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12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2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其應取得外來憑證者,除
第六十八條
、
第七十四條
第三款第二目之3、之4與之6、
第七十八條
第二款第六目、第八目及第九目、
第七十九條
第三款第一目、
第八十條
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
第八十八條
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得以內部憑證認定者外,不得以內部憑證代替;其以內部憑證代替者,應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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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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