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68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68條

金融事業支付存款人之利息,如未取得存款人簽章領取利息憑證,應不予認定,但該項利息,如係直接轉入存款人在該事業或金融同業存款帳戶者,或經於原存款單簽名蓋章,或在利息支出傳票背面蓋章者,均應予核實認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7條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