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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48條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 二 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上年度雖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經查帳核定,其原因與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之價格及數量無關者,應就上年度申報之期末存貨,核定本期之期初存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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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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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