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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63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63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
第四十八條
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
第四十四條
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
第五十條
之存貨跌價損失,
第七十一條
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
第九十四條
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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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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