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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51條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 三 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前條之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其屬按月結算其成本者,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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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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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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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