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54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54條

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之價格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53條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