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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核轉捐贈或受捐贈之學校、機關、團體、文化創意事業,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並將核轉之對象姓名、金額、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及辦理情形,於核轉、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或成立育成中心後三十日內於對外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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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