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受贈對象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經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
第二條第二項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二、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本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款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捐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部分,不得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所得稅法
第三十六條及其他法律有關捐贈費用列報之規定。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營利事業同一筆捐贈費用得選擇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或
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減除,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第一項受贈對象受贈當年度對其他受贈對象之捐贈,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其他受贈對象以當年度受捐贈金額再轉捐贈者,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