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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第12條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2條
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如有新增認證商品項目,應由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為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之商品。其新增認證商品如為金屬以外之商品,且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擬申請核定該商品為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之商品時,應以該商品符合國家政策需要且不影響境內產業競爭力為限,自由港區營運機構並應研擬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經主管機關邀集相關產、官、學界代表進行審查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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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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