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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第13條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3條
第十一條
所定國際商港之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自由港區為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之自由港區: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運規劃。(包含倉儲區位範圍及配置、開發期程等) 二、招商計畫。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案,應邀集相關機關(構)召開會議審查,並將審核結果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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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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