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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2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退休基金事宜。 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 二、職工退休辦法。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應載明職工退休基金提撥、保管、運用及分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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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