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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凡按期扣提部分,應於每次扣提後十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 營利事業對於職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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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