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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 第7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7條
設有職工退休基金之營利事業,除已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應依規定格式申報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外,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下列書表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查核: 一、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基金結算會計報表。 三、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其孳息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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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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