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 第2條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第2條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受控外國企業。 營利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認列前項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但受控外國企業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或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透過關係人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決算日依下列方式合併計算之股份或資本額比率認定: 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營利事業透過境內外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且其直接及間接持有境內外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對境內外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以該關係企業直接及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按境內外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應比照前二款計算方式,將其直接及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合併計算: (一)關係企業直接持有營利事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二)關係企業間接持有營利事業股份或資本額且各層持有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解釋公告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規定,關係企業對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者。 (四)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規定之關係企業。 (五)第三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關係人。 (六)其他足資證明對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控制能力之關係人。 (七)營利事業利用他人名義進行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前六目構成要件者。 四、依前三款規定計算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於當年度決算日以前有藉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前項構成要件者,稽徵機關得以當年度任一日依前項各款方式合併計算之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最高比率認定之。 第一項所稱具有重大影響力,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控制能力。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第二條所稱低稅負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前條所稱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前項所稱關係企業,指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第4條第二條所稱低稅負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第5條受控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依第八條第一項規…第6條本辦法所定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依下列規定計算:一、當年度盈餘=受控外國企業依中華民國認可…第7條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受控外國企業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以下簡稱FV…第8條營利事業應將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減除依該受控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第9條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各受控外國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前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第10條營利事業於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施行。
← 第1條看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