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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1條

營利事業以前各年度雖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其歷年帳冊文據齊全記載連續者,亦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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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