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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重估價程序 › 第 三 節 改正申報
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

「改正申報」的其他條文

第24條營利事業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展期辦理重估申報者,不得為改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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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