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 第23條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重估價程序 › 第 三 節 改正申報
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
「改正申報」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營利事業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展期辦理重估申報者,不得為改正申報。
← 第22條
看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