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 第24條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4條

營利事業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展期辦理重估申報者,不得為改正申報。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